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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心协力营造良好经营环境,让老赖无处可逃
—记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刘同间支付租金一事
 
      案件简述:2016年5月,刘同间(又名刘同江),身份证号码320921198604132031,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四丰居委会三组82号,租用我公司高空作业车在长安县马王《学府考研》学校清洗墙面、喷绘。施工往来尚欠10334元,拒接电话,把我公司人员微信拉黑,万般无奈,我公司(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)向长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向刘同间追索租金。2017年8月,我公司拿到胜诉判决书(详见图片附件判决书),后经长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,刘同间仍不来法院,不付租金,故我公司(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)申请把刘同间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即(黑名单)(注:在全国人民法院网站失信人员名单中可找到)。2017年10月20日拿到执行上失信人员名单执行书。 
      刘同间属典型“老赖”,原由如下:工程结束,刘同间以学校未支付施工款为由拒付,因其拒接电话,我公司专门派人前往学校—《学府考研》后勤处查询,得知刘同间从当地一姓Pu老板分包活,学校和当地老板协商答应,只要刘同间同意代付我们租金,他们从学校应付工程款中可以代付。把这一情况用陌生电话(我们公司几个电话他已全部拉黑)告诉他,约好第二天在工地附近见面写代支付条子,结果第二天拒不到场,电话不接,短信不回。其后一直拒绝联系。无奈,我公司(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)只得向长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刘同间。
      为防止更多人受骗,故把本案例挂在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网站,只为净化商业经营环境,让老赖越来越少,让老赖无处可藏,让更多出租服务公司减少损失。
      若因本消息伤及刘同间名誉损失,请刘同间及时告诉陕西顺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。
附:1. 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




 
    2. 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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